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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集中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03-24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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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自治区自2021年7月1日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行政复议职责。自2021年7月1日起,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政府部门不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2021年6月30日前,政府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正在办理的所有存案,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结案,由此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该部门作为单独被告或者共同被告依法应诉。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政府、盟行政公署、下一级政府、本级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本级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盟市、旗县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本级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本级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

四、部门要正确引导和告知。2021年7月1日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正确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部门负有转送和告知义务。2021年7月1日起,政府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并将转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天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告知等处理。

六、补充行政复议力量。改革实施过程中,在行政复议人员尚未到位到岗期间,新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除被申请人为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外,各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集中案件数量多、专业性强的部门的办案人员协助办案、配齐辅助人员、购买法律服务等形式统筹人员,补充行政复议力量。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

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





信息来源: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