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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宣传月★专题讲解:审计法总则与其他章节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23-08-0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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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的总则,是对整部法律及我国审计监督制度作出的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包括立法目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等,总则部分对其他章节具有指导性作用,明确了审计法的基本要旨。其他章节是审计制度的具体规定,包括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其他章节的规定有对总则条款进行细化的,应当依据其他章节的具体规定来执行。如,总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是对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的原则性规定,但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具体可以行使哪些职责,实施审计要遵循哪些程序,还是要依据第三章、第五章中关于审计机关职责、审计程序的规则性条款来实施。

其他章节的规定不够明确或者产生歧义时,可以根据总则的原则性规定来把握。如,审计法中关于审计机关职责这一章中,第十八条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权力,可以依据总则第二条来指导具体职权的行使,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因此,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要把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与其他章节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运用,掌握审计法总则与其他章节的之间的关系,才能更深入的理解与应用审计法各条款。

信息来源: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