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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宣传月★专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四条

发布时间: 2023-08-0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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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法条解析】

审计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审计机关权力的独立性,不受来自行政、司法及其他权力的干预,只需对国家、社会和法律负责即可,以此保证审计执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是审计执法的独立性,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干涉与审计无关的事项。理解和把握本条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当保障审计全过程的独立性。审计独立性的活动的范围不限于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也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审计人员在非审计期间或个人交往时也应当避免产生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二是“不得干预”的对象的延伸。审计机关不得干预的对象不限于被审计单位,也包括审计延伸调查的相关单位。同时,审计监督的方式也不能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无论是开展事后审计、事中审计,还是跟踪审计,都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信息来源: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