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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宣传月★专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发布时间: 2023-08-0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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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法条解析】

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条也有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这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确定的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对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把握本条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本条中,保密义务的主体既包括审计机关,也包括审计人员。在2021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后,在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审计机关的保密义务。二是保密范围,涵盖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中知悉的所有需要保密的信息。包括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涉及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被审计单位信息、在延伸调查取证时涉及的被审计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等,只要是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都应当保密,且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将保密制度纳入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不仅约束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实施行为,也是为了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度相衔接,更好的维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