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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宣传月★专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发布时间: 2023-08-1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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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法条解析】

学习本条要把握两点:一是在审计机关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外,明确了审计机关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细化决算草案编报作出具体规定,并强化了决算审查监督,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二是要求将本级决算草案审计情况纳入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决算草案审计内容,有利于全面反映揭示问题,提出改进的工作意见,推动预算和绩效管理的深度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信息来源: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