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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宣传月★专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发布时间: 2023-08-1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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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法条解读】

本条是对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权作出的规定:

一是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突出强调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相关的业务、管理资料,记载了财政、财务收支产生的动态过程,因此,有必要明确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以及电子数据,都属于审计机关可以要求提供的资料范围。对被审计单位提供业务和管理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也有“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不仅是审计法中有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同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规定,已经制定的要坚决废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也有关于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的要求。同时,审计机关要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业务、管理资料。

二是规定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及时性负责的要求。对提供资料及时性要求,主要是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拒绝提供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以及不支持、不配合定期报送数据等问题,避免因提供资料影响审计工作进度、工作质量。

三是赋予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对资料分析情况进行核实的义务。规定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的义务。这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强审,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也是为了避免被审计单位以非审计期间为由拒绝审计机关对资料分析情况进行核实,以控制在大数据环境下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信息来源: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