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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宣传月★专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

发布时间: 2023-08-1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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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法条解析】

本条对审计机关查询权的行使进行了严格规范和限制,也规定了审计机关可以追踪查询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转出的公款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个人的存款,理解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依法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审计机关行使查询存款权,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时,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才可以进行。二是审计人员必须按照经审批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查询。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并出示查询通知书、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不得擅自扩大查询范围,不得查询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审计以外的用途。三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查询事项和查询结果严格保密。

信息来源: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