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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宣传月★专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二条

发布时间: 2023-08-15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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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法条解析】

理解和把握本条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审计项目计划一旦制定不得擅自变更。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如遇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相关领导机关等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以及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等情形时,应当严格履行计划调整的审批程序。二是特别规定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殊情况实施审计可不经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程序,但也要制作审计通知书,这里的“特殊情况”规定在《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包括(一)办理紧急事项的;(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三)其他特殊情况。三是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特殊情况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审批才可以实施,且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前提是审计项目已经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即已从实质上得到立项的确认。

信息来源: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