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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宣传月★专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发布时间: 2023-08-1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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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法条解析】

本条主要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移送处理的规定。关于移送处理要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处罚权限有法定依据,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因此,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自身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限范围,但依法应当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的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或事项,审计机关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单位处理处罚,不能直接对有关责任单位或人员提出具体处理处罚意见。目前,我厅已经形成常态化审计移送工作机制,严格依照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原则,移送有相应处理、处罚权的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确保依法及时有效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有关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是关于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定。关于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定是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业务领导的必然要求,与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都是统一一致的。此外,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也明确提出,“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的重大事项和审计结果必须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是全面反映审计机关履职情况和业务质量的重要载体,因此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上一级审计机关是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同时,对于强化审计机关层级监督制度也有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因此下级机关将审计报告和决定报上级审计机关,有利于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常态化的检查,推动形成审计工作一盘棋,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严格依法审计,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

信息来源: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