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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三举措”扎实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

发布时间: 2024-04-1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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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是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细化和延伸。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法规处“三举措”扎实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

一、积极组织,有序推进

按照自治区政府文件要求和厅领导批示,法规处紧抓落实,明确工作重点,积极开展了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目前对我厅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

二、全面统筹,压实责任

法规处牵头,组织各处室对各自起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汇总,提出初步清理、整理意见,并由法规处集中审核,与各业务处充分沟通,进行全面评估,重点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当前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超过有效期,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等情形,确保意见准确无误,坚决防止文件遗漏,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三、经准把关,认真排查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按照应清尽清、应修尽修、应废尽废要求,一是对我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起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本部门名义起草或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收集汇总;二是建立文件台账,列明是否存在具体涉及内容,进行逐件逐句审核清查;三是由双人进行复核把关,评估研判是否存在偏差和问题,坚决防止台账建立的不准、存在的问题没有排查出来和清理意见不准确的情况出现,确保清理、整理工作准确无误。经全面梳理,我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起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失效或废止的4件,我厅以本部门名义起草印发的继续有效的2件,重新修订规范性文件1件,对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我厅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未涉及《报告》中提出的八类问题。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对照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上级文件最新规定,为助力我厅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下一步,法规处将常态化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清理、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工作机制,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法规处 侯丽娇)

信息来源: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