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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回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018-12-28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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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平代表并自治区人大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闫平代表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关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建议》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对建议措施第四项内容“加强财务审计”的建议,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集体经济审计机构,配齐审计人员;二是加强集体经济审计队伍建设,规范审计程序,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三是结合农业审计强化审计部门对集体经济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四是紧紧围绕财政审计加强对集体经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建议依据:

一、《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及其所设的审计机构(以下统称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负责。苏木乡(镇)和嘎查村所办乡镇企业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进行审计。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规定。

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第八十八条“旗县级经营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对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第八十九条“凡建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所需业务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的规定。

2018年4月4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