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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028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22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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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审经提字第4号

张慧琴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政府化解债务的提案》,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转由我厅承办,感谢您对审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您提出的建议:“加强党政一把手的离任审计,对在本届任期内新产生的建设项目的决策、还款计划、项目的有效实施等进行审计,监督各级政府科学决策,对项目优中选优、对政府偿债能力做到心中有数,防止旧债未还,新债又来”,我厅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您所提出的方案涉及我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开展了二十多年。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按照文件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每年向我厅提出审计对象名单,我厅组成审计组依法开展审计,审计结果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并抄送自治区纪委、组织部,认真抓好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对这一文件进行了修订,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提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等新的规定。目前,全区各级党委和审计委员会正在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45号文件第三条提出: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这一规定涵盖了领导干部任期内在经济活动方面的权力运行和履职尽责的各个环节。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又具体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您建议的各级政府重大项目决策程序、新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项目的有效实施、政府债务管理及偿债情况等均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审计内容,审计发现问题都要在审计报告中依法披露。

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范经济发展中的风险问题,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力度,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近年来连续组织多次专项审计,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任期及离任时的债务规模、构成、成因,债务率、偿债率都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为各级党委政府量力而行、依法依规举债提供依据。

四、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新时期审计工作要求,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采取了三项主要措施努力克服审计任务繁重、审计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一是按照审计项目和审计方式“两统筹”的要求,整合审计资源,共享审计成果,实现“一审多果”“一果多用”“一果多项;二是大力推进科技强审,积极采用大数据审计方式,今年首次实现了对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审计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中也逐步开展大数据审计,以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适应新时期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新期待;三是我厅采取强化培训、吸纳优秀专业人才等方式不断提高审计干部的各方面素质,努力打造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审计干部队伍,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再次感谢您对审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签 发 人:靳素平

联 系 人:鲍向东

联系电话:18947129283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19年8月29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