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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068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1-14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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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审经提字第5号

马金山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政策延续,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审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关于“对政策进行离任审计。离任时,要对其留下的针对民营企业的临时政策有一个严格、科学的审计评估,没有问题就保持延续,有问题的及时研究解决,让接任者可以放心大胆的兑现承诺、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议案涉及我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两项工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开展了二十多年。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按照文件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每年向我厅提出审计对象名单,我厅组成审计组依法开展审计,审计结果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并抄送自治区纪委、组织部,认真抓好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对这一文件进行了修订,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提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等新的规定。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由审计署组织全国各地审计机关开展,至今已经有五年。目前,全区各级党委和审计委员会、审计厅(局)正在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这两个方面的工作。

二、45号文件第三条提出: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这一规定涵盖了领导干部任期内在经济活动方面的权力运行和履职尽责的各个环节。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又具体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您建议的事项均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审计内容,同时也是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审计中重点关注的内容,审计发现问题都要在审计报告中依法披露。

三、近年来,全区各级审计机关根据提出的“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继续打好三大攻坚战,着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工作,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进一步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精神,连续五年开展了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每月或者每季度选择一个主题,对各级党委政府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延续性和执行效果进行审计,并定期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审计结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意见、建议,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四、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新时期审计工作要求,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采取了三项主要措施努力克服审计任务繁重、审计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一是按照审计项目和审计方式“两统筹”的要求,整合审计资源,共享审计成果,实现“一审多果”“一果多用”“一果多项”;二是大力推进科技强审,积极采用大数据审计方式,今年首次实现了对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审计全覆盖,重大政策贯彻落实跟踪中也逐步开展大数据审计,以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适应新时期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新期待;三是我厅采取强化培训、吸纳优秀专业人才等方式不断提高审计干部的各方面素质,努力打造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审计干部队伍,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再次感谢您对审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签发人:靳素平

联系人:鲍向东

联系电话:18947129283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19年8月29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