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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第0440号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05-2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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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第0440号》收悉,非常感谢贵单位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提案后,我厅立刻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实行统一领导,强制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的建议

(一)我厅是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为了保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在2016年成立了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2019年2月,我区正式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对包括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重大政策跟踪落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专项审计任务等在内的审计工作进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关于“审计结果用于干部奖惩、任免以及部门的评优、创建等活动”的建议。由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生态环境效益显现较慢,且受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等外部因素影响较大,以短期的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很难全面、精准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履责情况的好坏,加上不同地区的地理位置、资源禀赋、自然环境条件差别很大,难以对不同地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直接比较,所以审计结果不宜直接用于干部奖惩、任免以及部门评优、创建等活动,仅能作为重要参考。

二、关于“深化改革,积极推进政策研究”的建议

在探索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过程中,我厅坚持审计理论研究与审计实践同步推进。2014至2016年,我厅编写完成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初步方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研究报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研究报告》,完善了审计目标、重点、内容和评价标准及技术方法,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科学性、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审计指标和方法体系。2017至2020年,我厅编撰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理论与实践初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评价指南》《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大数据审计研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方法和案例选编》在全国出版发行,较好地总结了我区在这项工作上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同时也填补了我国在这一审计领域中的空白,两项科研成果在2018年获自治区第七届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

2019年,我厅从全区审计系统选拔了70名参加过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业务骨干,组建资源环境审计人才库,并根据入库成员专业特长和审计经历,通过以审代培、培训交流和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后续培训和重点培养,促进我区资源环境审计人员素质的整体提高。同时,为加强部门联动,我厅建立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专家库,寻求“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合作协议单位的支持,由相关厅局及所属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推荐土地、矿产、林业、草业、水资源、环境保护、测绘地理信息技术领域专家组建专家库,以协助审计工作,开展专业技术咨询和政策研究等。目前,专家库已纳入专家40余名。

2020年,我厅编写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提供了工作依循和实践指导。我厅受审计署委托,编写了资源环境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规向导的部分内容,并在审计署审计干部学院培训班上向全国审计机关介绍了内蒙古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实践经验及案例。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强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审计实践经验,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快推进我区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专业化。

三、关于“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建议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是为揭示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履职履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由于不同地区自然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状况差异较大,资源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滞后性等特点,加上资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能据此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因此,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结果不能直接用于奖励、表彰、处罚,仅作为奖励、表彰、处罚的重要参考依据;我厅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时,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资源禀赋一般选择两种及以上资源进行审计,我厅编写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操作指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也针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等不同资源资产制定了差异化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

四、关于“完善统计,鼓励创新”的建议

我厅将继续加强与自治区相关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平台,加大“3S”技术等大数据审计方法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的应用力度。对审计中涉及资源方面的专业事项,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特此复函。

签发人:霍照良

承办人:王振铎

电  话:0471—6634882,15124743962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21年5月20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