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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理会议规则

发布时间:2020-10-1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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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业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审理会议,是指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结果类文书之前进行集体研究审定的会议。

第三条  以下审计项目应当提请审理会议审议:

(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

(三)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

(四)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

(五)重大政策跟踪审计和行业综合性审计项目;

(六)其他应当由审理会议审定的项目。

第四条  审理会议由厅领导和秘书处、审理处、法规处、综合督查处、相关项目实施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参与项目实施与审理的人员等组成。由分管审理的厅领导主持,主要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事项(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送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审计信息、审慎评判事项等。

第五条  审理处提请厅领导召开审理会议,并负责审理会议的组织工作。审计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将审理处审理后、并经分管审理的厅领导(或厅主要领导)审签同意的审计项目提交审理会审议。

第六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部门)负责准备会议材料(需经分管厅领导签字),主要包括:

(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代拟稿;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

(四)审理意见书及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审计信息等代拟稿需提前3日在厅数字指挥中心审理系统专网挂网,或将纸质件送达相关审议人员,参与审议人员应当提前认真审阅。

第八条  审理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二)项目实施单位(部门)负责人或主审人员汇报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简要概述)、移送相关事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书及采纳和不采纳情况(分别说明采纳及不采纳的理由),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对有分歧的审理意见提交审理会议审定,汇报要提炼精要、突出问题重点;

(三)审理处审理人员汇报审理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有分歧的审理意见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交审理会议审定;

(四)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第九条  审理会议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议:

(一)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二)是否应当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

(三)处理处罚的意见和自由裁量的幅度是否恰当;

(四)移送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反映涉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审计信息进行审定;

(六)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十条  审理会议实行现场审计项目打分制度。厅领导和秘书处、审理处、法规处、综合督查处负责人对提交会议审理的审计项目进行现场打分,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的方法,加权平均计算出得分后,现场公示分值。评分结果作为业务部门年度评优或者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审理处根据审理会议决定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分管审理的厅领导(或厅主要领导)审签后,交审计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执行,并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根据审理会议决定采取措施,补充查证,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并按程序办理发文。审计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如未按审理会议纪要内容出具各类审计文书,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负责并对相关人员依照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需要召开两次以上审理会议研究的审计项目、同类审计项目等,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会议研究的重点,简化会议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审计项目计划、临时交办审计事项或其他不需要召开审理会议的审计事项,经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分管厅领导审签,报主要厅领导批准后,可以简化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参加审理会议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入场,调试电脑并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按照规定不得将手机或者其它电子设备带入会场,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故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出具的各类正式审计文书应当同时抄送总审计师和审理处备案。各处室及所有人员不得私自保存任何审计文书及相关资料,对违反规定的,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审理会议参会人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审理会议审定内容,对违反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审计厅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理委员会会议规则》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审审发〔2020〕63号)附件5审理委员会现场评分表废止。

附件:审理会议现场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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