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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审计成果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2-0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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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审计项目安排和审计组织方式,推进审计全覆盖,加强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统筹协调,实现审计成果和信息及时共享,提升审计工作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成果共享主要指,全区各级审计机关按照一定程序申请、审批及合法运用由各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成果的工作机制,审计成果包括:

(一)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

(二)受本级政府委托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三)向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结果报告;

(四)审计要情、简报、专报等重要的审计信息。

第三条 审计成果共享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回应社会关切等多方面关系,严格遵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条 审计成果共享运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自治区审计厅共享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的运用;二是各盟市、旗县(市、区)审计机关申请自治区审计厅对其所属行政管辖区出具的审计成果的共享运用,审计成果不涉及各盟市、旗县(市、区)所属行政管辖区的原则上不予共享。

第五条 全区各级审计机关应严格控制审计成果共享的质量,在审计成果运用时应主动与提供报告单位沟通,充分掌握问题的定性、范围、发生背景及原因等,方可共享运用。

第六条自治区审计厅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的共享运用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业务处(局)提出审计成果共享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共享审计项目名称、审计成果共享用途、审计成果共享的具体内容、是否向社会公开等。书面申请经厅办公室审核,报各业务处(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厅办公室出具审计成果调阅函,转送各盟市、旗县(市、区)审计机关。

(二)各业务处(局)共享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成果时,应严格核实相关材料方可共享运用,必要时可提请审理处审理,对重大问题的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要复印并加盖提供资料的审计机关公章,随审计成果报告等文书归档管理,以备查阅。

第七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审计机关对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成果共享运用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共享审计成果的盟市审计机关向审计厅提出审计成果共享的书面申请。旗县级审计机关如需共享审计成果的,向所属盟市审计机关提出申请,由盟市审计机关统一向审计厅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共享审计项目名称、审计成果共享用途、审计成果共享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向社会公开等。

(二)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转送项目牵头处(局)办理,项目牵头处(局)应在收到办理通知5 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实施处(局)出具审计成果是否予以共享的具体意见,并报项目牵头处(局)分管厅领导审批,经审批审计成果予以共享的,由审计项目牵头处(局)5 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成果共享资料提供给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提供给申请的审计机关;经审批审计成果不予共享的由厅办公室回复意见。

(三)审计项目牵头处(局)负责监督及统计相关下级审计机关对项目审计成果共享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和统计结果向厅办公室报备。

第八条 审计成果必须按经批准的用途共享运用,不得擅自扩大共享范围。相关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擅自扩大共享范围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各盟市审计机关统筹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成果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