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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常态化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4 09:5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常态化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区属国有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常态化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常态化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常态化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是指自治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比例不足50%、但国有资本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所称国有资本是指企业中归国家直接或者间接拥有的资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是指自治区审计厅为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而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投资审计、政策落实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

第四条  建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对象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推进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对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每五年至少审计一次,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第五条  统筹安排审计项目计划。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发展战略,加强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项目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实行分类审计。对主要领导人员由自治区党委管理的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以任中审计为主,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其他自治区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以开展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为主;对非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结合主管部门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或者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开展延伸,对无法结合其他审计类型的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等。加大审计项目融合力度,合理安排审计资源,统筹确定审计方式、内容和频次,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的审计项目同步编组、同步进点、成果共享。

第七条  合理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主要审计区属国有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情况、改革推进情况,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公司法人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等;可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八条  建立信息资料定期报送制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有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督,依法报送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每年6月30日前,区属国有企业按照要求向自治区审计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软件和业务系统数据备份等资料;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非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按要求向自治区审计厅报送国有企业报表数据、各类中介机构报告、国资监管报告等资料。

第九条  强化常态化审计监督。建立对区属国有企业的定期分析审查机制,发挥审计常态化“经济体检”作用。探索数据分析与现场作业相结合的审计方式,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实施经常性分析审查,组织对相关国有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执行、对外投资、重大财务异常、风险隐患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加强对所属单位经济活动、所管理干部履职尽责情况等的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定期报告工作,推动国有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结果与审计机关共享,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检查、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国有资产监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公安、检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经常性信息通报、问题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查处结果反馈等工作交流,发挥监督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全面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加强审计机关内部协作、上下级联动,在符合保密等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购买服务,可以整合内部审计力量参与审计项目。

第十二条  加大审计整改力度。审计机关督促被审计企业及时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区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对审计查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问责,区属国有企业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企业内部经营业绩考核和年度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将问题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并向审计机关、组织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整改不力或者屡审屡犯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第十三条  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机关按照要求向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审计机关向被审计企业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的同时,抄送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单位查处。相关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和移送的问题,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严肃追责问责。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要查找根源,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并将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结果和评价意见纳入对国有企业的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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