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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促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的审计实施意见 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07-06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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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的要求,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印发《关于促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的审计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事实依据

今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发布(内党发〔2021〕1号),在(一)指导思想规定:“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三)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规定:“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发挥作用”等。近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并要求“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同时,鉴于2018年审计署就乡村振兴战略审计工作印发了《关于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加强审计监督的意见》(审农发〔2018〕2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要立足长远、统筹谋划,对乡村振兴审计全覆盖负总责,按照乡村振兴战略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稳步实现对乡村振兴各类政策、资金和涉及到的所有县级行政区划的审计全覆盖”、“统筹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审计任务”。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和审计署有关意见和我厅审计事业“十四五”规划,更好地强化审计监督,促进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自治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自治区审计厅拟印发《关于促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审计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起草研判过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发布后,自治区于2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实施意见》(内党发〔2021〕1号)。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意见,由农业农村审计处负责起草,并参考借鉴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以及我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进行充实和完善后拟定了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按照厅党组要求,随后征求了厅领导,各处(室、局),厅驻海拉尔、赤峰、乌海审计处、厅属各事业单位以及各盟市审计局的意见,并将反馈结果逐条分析,广泛采纳意见和建议,反复进行讨论吸纳修改,认真做好起草工作,形成了最终的意见。

三、意见的主要举措

意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总体目标,主要阐述围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落实好乡村振兴审计监督,助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第二部分为审计重点,分别阐述要着力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乡村振兴项目实施和绩效情况四个方面开展审计。第三部分为工作要求,分别从注重统筹衔接、注重科学计划、注重创新方式、注重精准研判、注重成果运用五个方面,对下一步的乡村振兴审计工作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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