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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审计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08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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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各驻外审计处: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印发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内审资环字〔2021〕7号)同时废止。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意见》(厅字〔2022〕26号)精神,发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动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进一步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授权同意,现就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推动五大任务见行见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把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为压倒性的任务,全地域、全要素、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合理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助力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机制,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内蒙古,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内蒙古全面现代化的厚重底色和浓重成色,确保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内蒙古落地落实,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2023年,建立盟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2025年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健全,为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及分值

(一)构建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既关注约束性量化指标,又关注领导干部决策、审批等履职行为;坚持共性与个性兼顾,既考虑到全局性的问题,也兼顾到地方特色和个性化需求;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既发挥硬性约束作用,又实行正向激励评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科学区分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确保审计评价结论全面、客观、公允、可信;坚持据实评价原则,结合各地区区域类型及所审计的资源类型,选取具有可操作性、可衡量性和可比性的评价指标进行审计评价。

(二)适用原则。考虑乡镇、街道办事处没有独立制定资源政策、资源资产处置及收益分配等权限,无特殊情况,旗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不开展乡镇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三)评价指标分值。指标体系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设置为100分,其中,共性指标为95分,个性指标为5分。共性指标分值中,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分值为25分、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分值为29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分值为27分、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分值为14分、对特定负面事项实行强制评价;个性指标分值为5分,对涉及多个区域类型的地区,累计扣分不超过个性指标总分值5分。

三、主要评价内容

(一)共性指标主要评价内容。

重点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相关资源环境主管部门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及有关监督考评情况、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特定负面事项强制评价5个方面做出审计评价。

1.审计评价资源环境相关决策与监管职能履行情况。主要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以下审计评价内容均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重点任务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政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情况,执行资源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制定实施相关规划、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自然资源资产等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2.审计评价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并综合运用有关监督考评结果。主要对被审计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内蒙古五大任务重点任务清单、资源环境相关行动计划(方案)、生态红线管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计评价。综合运用有关监督考评结果,依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年度考核或专项考核结果,以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牧、住房城乡建设、林草、统计等上级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地区耕地保护、碳达峰碳中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监督考评情况,结合上级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资源环境统计数据或监测数据真实性监管情况、公众满意度情况等作出审计评价。

3.审计评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情况。主要对被审计地区土地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湿地保护修复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土地出让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用情况,“一湖两海”和察汗淖尔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情况,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和区域特色等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4.审计评价资源环境相关资金项目管理绩效情况。主要对被审计地区资源环境相关财政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整体绩效情况,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及效益情况,资源环境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5.实行特定负面事项强制评价。主要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被审计地区因人为因素发生重特大自然资源损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或自然资源资产收益重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本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约束性指标相关统计数据造假、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发现查处的,实行强制评价。

6.实行特定正面事项激励评价。主要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被审计地区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获得上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资源环境有关主管部门推广或宣传,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及有关监督考评结果改善幅度超过目标任务量的,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面积超过规划目标任务的,原生生态地表、人工生态地表增加的,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获得上级党委和政府正式发文表彰的事项予以加分,实行正面激励评价。

(二)个性指标主要评价内容。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旗县(市、区)党委书记落实“五大任务”担当作为专项目标考核方案(试行)》要求,将全区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划分为5个区域类别(详见个性指标明细表),分别为中心城区类、综合县域类、战略资源工业重镇类、农牧业旗县类、生态功能类。针对5个区域类别,分别选取相应预期性指标作为个性指标进行审计评价。

1.对中心城区类地区,选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缺水城市再生水回用率、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评价指标进行审计评价。

2.对综合县域类地区,选取县城污水处理率、缺水城市再生水回用率、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评价指标进行审计评价。

3.对战略资源工业重镇类地区,选取矿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工业园区亩均产值增长率评价指标进行审计评价。

4.对农牧业旗县类地区,选取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牛羊饲草需求保障率、设施畜牧业养殖比重评价指标进行审计评价。

5.对生态功能类地区,选取湿地保护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数保护率、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成灾率、森林/草原火灾受害率评价指标进行审计评价。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审计办、审计厅要加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进力度,健全审计评价工作机制,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坚持全区审计“一盘棋”,优化审计组织模式,资源环境领域审计以自治区审计厅统筹安排为主,盟市自主安排为辅。结合自治区及各盟市资源禀赋特点,实行按生态单元资源板块、流域整体等特点统筹安排审计项目,发挥项目整体优势,避免各自为战、审计成果“碎片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协同推进整体合力。地方各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意义,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深化结果运用。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地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推动督促落实。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形成监督合力。自治区党委审计办、审计厅会同有关方面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五、适用范围

本评价指标体系适用于自治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由自治区党委审计办、审计厅负责解释,各盟市、旗县(市、区)审计机关要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docx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